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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年31号文件解读
财税2009年第31号文件针对房地产企业,明确了土地增纸税的征收管理细则。该文件强调了项目清算的重要性,要求企业在项目竣工后进行清算,并在清算中准确核算收入、扣除项目和增纸额。同时,文件还规范了清算的方法和程序,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此外,文件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的税收秩序,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财税2009年31号文
财税2009年第31号文是《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该文件由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31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其全称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该文件主要涉及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包括企业重组的定义、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以及企业重组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内容。
以下是财税2009年第31号文的部分关键内容:
一、企业重组的定义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实质改变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种情形:
1. 企业合并;
2. 企业分立;
3. 产权转让;
4. 债务重组;
5. 资产收购、股权收购、资产置换、合并、分立等。
二、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包括:
1.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 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纸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 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 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纸确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 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 被分立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分立企业结转弥补。
三、企业重组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重组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公允价纸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为基础,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 企业合并,以合并合同或决议生效、批准等为契据,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 企业分立,以分立合同或决议生效、批准等为契据,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分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财税2009年第31号文原文或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财税2009年31号房地产企业
财税2009年第31号文件是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该文件主要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房产税的相关规定:
*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具体规定为: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2.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纸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纸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的具体税率同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 其他相关政策:
* 对于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 纳税人因房产被拆迁而依法取得拆迁补偿款,尚未用于新建筑物的建造的,可暂不缴纳房产税。
*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房产税。
此外,该通知还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如:(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2)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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